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欠债人下落不明,债主应该怎么办?记住这招!

豫法阳光 2024-02-04

现实生活中

经常遇到这样的事情

好心好意将钱借出去了

结果  债务人联系不上消失不见

遇到这样情况作为债主该咋办呢

《民法典》第40条规定,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,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这个人为失踪人。

什么是宣告失踪?

关于失踪,你可能有所了解,就是指一个人下落不明。听起来,一个人下落不明是他自己的事,《民法典》为什么还要有一个宣告失踪的规定呢?


为了帮助你了解这个规定,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:

小周找同村的发小借了10万块钱,没成想,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,小周一直还不上钱,后来干脆失联了,两年都没回家,他的父母也不知道他在哪儿。


之前这笔钱小周的发小不急用,再等等也行。但是现在他准备结婚了,就等着这笔钱盖房子娶媳妇儿呢。

如果一直找不到小周,那是不是意味着小周的发小就一直拿不回来这笔钱呢?


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,在一个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时,利害关系人就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这个人失踪,法院可以判决这个人为失踪人。这就是《民法典》规定的宣告失踪制度。

宣告失踪的意义和条件

也就是说,《民法典》规定宣告失踪的目的,就是通过法院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,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,应当履行的义务不能得到及时履行的这种非正常状态。


通过这样的方法,保护失踪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,从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。


比如,案例中小周的发小,此时就可以看看能不能对小周申请宣告失踪。


那申请宣告失踪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?比如下落不明多长时间,由谁申请,由谁认定?《民法典》对这些都有具体的规定。


《民法典》第40条规定,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,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这个人为失踪人。


结合这个规定来看,要宣告失踪,应当符合三个条件。


第一个条件,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要满两年。


下落不明,是指一个人离开自己最后的住所或者经常居所以后,就没有音讯了。请注意,这种没有音讯的状况是不能间断的。


下落不明满两年,就是从这个人的音讯消失之日起开始计算,已经达到两年时间。符合这个期限的要求,才可以申请对此人宣告失踪。

案例中的小周已经两年没回家了,刚好满足时间这个条件。


宣告失踪的第二个条件,是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。


那什么样的人是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呢?


法律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规定得比较宽。一种是失踪人的近亲属,比如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孙子女、外孙子女。


除了近亲属之外,还有一种人也是利害关系人。在法律上,我们叫做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,比如失踪人的合伙人、债权人等。


此时宣告失踪的目的,主要是为了了结债权债务等其他民事法律关系。比如开头案例中欠钱的小周,他“跑路”逃债,不能偿还欠发小的债务,所以小周的发小就是债权人,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。


这里我再多说一句,无论是近亲属,还是合伙人、债权人,这两种利害关系人都可以请求宣告失踪,并没有先后顺序的区别。


宣告失踪的第三个条件,是由法院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宣告。


法院在收到利害关系人宣告失踪的申请后,应当依据《民事诉讼法》规定的特别程序,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。


公告期满3个月后,仍然没有这个人的音讯时,法院才能依法判决这个人为失踪人。


好,总结一下就是,要宣告一个人失踪,需要满足三个条件: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,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,法院依法作出宣告。


那回到今天我们讲的案例,小周下落不明两年了,此时,小周发小就可以在律师的代理下,向法院请求宣告小周为失踪人。只要法院在当地报纸上发出寻人公告,三个月公告期间到了,小周仍然没有音讯,就可以判决宣告小周为失踪人。

设置财产代管人的目的及其职责

不过,宣告失踪只是一个基础工具,这并不意味着,宣告失踪之后,相关的纠纷就会自动解决。


所以,在对一个人宣告失踪后,紧接着,利害关系人还要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,由财产代管人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代管处置。


你看,这不就给债权人对付“跑路”的债务人,提供了讨债的办法吗?


还有,如果下落不明的人是某公司合伙人,在合伙人要做决策、要解散时,没有他的表态就无法进行,有了财产代管人,不也有了办法往下推进了吗?


这些都是财产代管人能起到的作用。


那什么人可以担任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呢?


依照《民法典》第42条规定,可以由失踪人的配偶、成年子女、父母作为财产代管人,也可以由其他有意愿的人作为财产代管人。


如果由谁担任财产代管人的意见不一致,或者没有人能来担任财产代管人,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,由法院来指定一个财产代管人。


现在你知道财产代管人该怎么确定了。那么,一个财产代管人具体要履行哪些职责呢?


财产代管人就任后,可以依照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,维护失踪人的财产权益。对于失踪人所欠的税款、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,也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里支付。


总结起来就是三点,保管财产、支配财产和代理民事活动,咱们挨个来说。


财产代管人的第一个职责,是作为代管财产的保管人,确保失踪人的财产始终处于正常的稳定状态。


比如,失踪人没有债务纠纷,对他的现金、黄金首饰、房产等等财产,财产代管人就不能随意变卖和使用。


但是,如果这些财产属于生鲜等容易腐坏的食品,财产代管人应当及时处分,并保管好处分后所得的钱款。


财产代管人的第二个职责,是作为失踪人财产的管理人,支配失踪人的财产。


比如,失踪人是某公司的合伙人,他合伙的股份也是财产,代管人有权管理支配。


不过,作为管理人,他的一切行为都必须是善意的,要对代管财产进行妥善管理,这在法律上也叫做“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”,这是最高的义务,也就是极尽自己所能地谨慎处理好这些财产。


财产代管人的第三个职责,是作为失踪人的指定代理人,在法律以及法院授权的范围内,代理失踪人从事一定的民事活动。


比如,代理失踪人履行债务,清偿所欠税款、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。这样,即使债务人失踪,债权人追讨债务时也能找到对应的直接责任人。


回到本讲案例,小周的发小就可以向法院申请,指定小周的父母为财产代管人,然后他就可以向法院起诉,请求用小周名下的财产清偿他欠自己的债务。


再比如,代理失踪人“受领他人的履行”,维护失踪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益。受领他人的履行,这句话不太好懂,我给你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。


张三欠了朋友李四的钱,张三认为朋友李四现在失踪了,就一直赖账不还。此时,李四的财产代管人,就可以作为代理人,要求张三清偿所欠钱款,代替李四接受、管理这笔钱。


虽然代管人有权利管理失踪人的财产,甚至还是无偿地为他人处理事务,但这个代管的权利也是要被约束的。


《民法典》第43条就规定了,如果代管人未尽到前边我们讲到的那些职责,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,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,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
其实,这一点在原来的《民法通则》里是没有的。民法典补充的这条新规则,就是为了有利于保护失踪人的财产权益。

失踪人重新出现应当怎么办?

到这里,你已经清楚了宣告失踪的条件和重要性,其中如果债务人欠债“跑路”,宣告失踪是十分有效的追讨方法。


可是,现实往往比规定更复杂。在司法实践里,还会出现一种情况——失踪人重新出现了,回到了原来的住所,或者确知其现在的下落,也就是下落已明。


这时候,又该怎么办呢?


此时,失踪人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,应当向法院申请,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就可以撤销对失踪人的失踪宣告。


但撤销失踪宣告,可不意味着之前对财产的处分就都无效了。只要代管人不是出于恶意,财产代管人已经代理完成的有关财产行为就是有效的,失踪人也不得要求代管人返还。

要点总结


1、宣告失踪能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的状态,从而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,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。


2、宣告失踪需要满足三个条件:下落不明满二年,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,由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宣告。


3、如果失踪人重新回归,财产代管人已经代理完成的有关财产行为就是有效的,失踪人不得要求代管人返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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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得到APP    杨立新·民法典200讲

投稿邮箱:yfygwb@163.com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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